《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2018-02-18

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旨在严格约束保险公估人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规定,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具体来看,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规定明确,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规定要求,保险公估人在开展公估业务时,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公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对优化保险公估监管体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将为实现保险公估由业务许可转为业务备案提供有效制度支撑。(记者 谭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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