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网站 2017-09-19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修订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7〕11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全面规定。《办法》将于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农业司负责人就《办法》修订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1、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在推动评价制度建立、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脱贫攻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资金保障要实,做到投入实、资金实、到位实、精打细算,用活用好,用在关键,用出效益”。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挪用乃至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要求,“要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明确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也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问题高度关注,从财政部承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来看,大家不仅关心“投入多少钱”,而且更加关注“花得好不好”,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于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期待和要求。

为适应脱贫攻坚新形势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新要求,回应各方关切,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有必要对原办法和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用更加准确、公正的“标尺”来衡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2、《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办法》修订主要围绕上述目标,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和结果导向,对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绩效的评价作出了全面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有以下主要变化:一是突出使用精准。将聚焦精准作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新增“扶贫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指标,重点考核脱贫成效,督促各地资金安排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项目实施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些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较慢问题,提高“资金拨付进度”和“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的权重;加强对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执行的考核,强化各地资金监管责任的落实。三是完善奖惩机制。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加大对评价结果较好省份的奖励力度。同时,明确将违纪违法使用资金情况作为扣分指标。四是考核资金整合成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政策要求,将整合资金使用成效纳入评价体系,并细化相关评价要求。五是探索绩效目标管理。在东部省份率先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3、请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如何运用?

答:评价结果运用是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的重要手段。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根据《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好的省份进行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32亿元。

二是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份,分东、中、西部给予差别化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20亿元。

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关于“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的要求,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得分),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好的省份进行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6.4亿元。

《办法》要求,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各省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通过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适当奖励。

4、请问如何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答:为保障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统一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资金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考虑到脱贫攻坚期还有三年多时间,中西部省份资金规模大、项目数量多等情况,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办法》要求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东部6省按上述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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