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办理明确十项细则

天津日报 2017-08-04

日前,天津市2017年第二期居住证积分7月25日启动办理,10月31日截止。本期受理期共提供2.8万个预约名额,市行政许可中心每日预约260人,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每日预约160人。为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细则,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对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一、用人单位预约成功后,应在预约日交件办理。每期可预约两次,不能在预约日办理交件的,应在前一日24时前取消本次预约,取消预约后可以在当期受理日期内进行二次预约,二次预约为当期最终预约。受理期内每日预约人数据实设定上限,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预约申请时间,以提高办事效率。

二、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紧缺职业(工种)加分的用人单位,主营业务应与职业(工种)对应行业相符,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依据。

三、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交材料应按时限并合法依规。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以及营业执照核准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用人单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提供的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劳动合同等材料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公示。

四、用人单位须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应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全屏截图,内容应包含:姓名、证照号码、申报月份、所得期间起、所得期间止、收入额、单位名称、系统名称、代扣代缴项下栏目。申报月份应为预约日上一月向前推12个月,例如:申请预约受理的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截图需要体现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五、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六、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七、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八、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包括各种证件证书、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积分。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减30分。

九、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十、积分申请申报提交证书6个月内取回。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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