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发债审核标准
经济日报 2016-09-03
经济日报北京9月2日讯 9月2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针回应媒体报道的“交易所债券市场提高类融资平台发行人的门槛”等问题时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前期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参照签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单予以执行。同时,对不在该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证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需结合营业收入及现金流来源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市场化运营机制。考虑到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是衡量其市场化运营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证监会在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情况,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记者 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