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调

宁夏日报 2016-05-07

(原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调 调整内容包括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的工程造价)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自5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新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均在调整范围,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则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根据要求,所调整的内容包括,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的工程造价,其中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目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用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税金是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记者 郑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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