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本周民生大事很重要!

国务院客户端 2021-03-27

本周关键词:

企业研发费用 | 小微企业 | 税费优惠 | 心理服务 | 跨境电商

1、今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0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会议决定,一是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二是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让企业尽早受惠。同时,要研究对科技研发服务企业、“双创”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会议要求,要加强政策宣介解读,优化办税服务,精简审核流程,提高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把好事办好。

详细阅读>>

3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3件大事

2、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至今年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去年以来实施的支持小微企业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即对地方法人银行办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给予激励、对其发放小微信用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对帮助小微企业渡难关、保就业保民生、稳住经济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将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延续实施至今年一季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实施期限到今年底,对小微企业再帮扶一把,更好发挥他们在稳就业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对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给予激励,激励比例为贷款本金的1%。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同时,要研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支持

详细阅读>>

3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3件大事

3、好消息!这些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了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其他省份一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详细阅读>>

好消息!这些应对疫情的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到今年年底

4、更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将增设精神(心理)科门诊

国家卫健委等九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试点地区的村(社区)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80%以上;试点地区所有高校要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的中小学校达100%;辖区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4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门诊。通知要求,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患者及其家属、隔离人员、抗疫工作人员等重点群体,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和干预。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置专用短号码心理援助热线。

详细阅读>>

5、22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

近日,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

详细阅读>>

6、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详细阅读>>

相关新闻

点击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