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提至100%

人民网 2020-03-30

人民网北京3月29日电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中小微企业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在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申请需要同时符合几个条件,包括: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相关规定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如国家对失业保险返还政策进行调整,按国家调整后口径执行。

热点问答

1、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如何申请“返还”?

本市还有很多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他们拥有大量劳动者,但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比较复杂,所以他们的失业保险费返还也比较特殊。人力社保局表示,结合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特点,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只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放工资的参保职工部分予以返还。对代缴保险人员不予返还。同时,根据审核的要求,企业应提供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并配合经办部门对工资发放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核查。

2、哪些减员不计入裁员率?

在计算裁员率的时候,有些劳动关系的变动可以不计入裁员人数。包括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几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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