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交通运输部网站 2020-01-20

1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简称《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

《方案》提出,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集中整治,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审批难建设难运营难等突出问题。

《方案》提出,到2020年年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内河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完成建设改造并正常运行,遏增量、减存量,推进400总吨以下船舶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港口接收设施全面建成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全面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明确的五类专业化泊位改造任务,进一步提高其他泊位岸电覆盖率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方案》要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齐抓共管、流域联动,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航运绿色发展。

《方案》共提出5个方面、16条具体整治措施。在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方面,要切实落实省负总责,全面推进地市抓落实。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要严格落实水路运输经营者责任,落实港口企业责任,落实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主体责任。在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方面,要强化源头管理,强化监管执法,强化联合监管和信息联通。在开展突出问题整改方面,要加快建设改造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港口码头装卸点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改造完善港口自身环保设施,着力提高岸电使用率,加快推动船舶LNG加注站建设运营。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方面,要以法规标准制修订为重点,完善污染防治制度,优化收费模式,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同时,《方案》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监督考核,营造良好氛围,全面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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