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增加11项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
天津日报 2018-12-29
12月2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该标准在使用23年后的首次修订。
据悉,1995年,天津市发布了全国首个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及恶臭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水平限制,该标准中仅提出了硫化氢、氨、甲硫醚、三甲胺、甲硫醇、臭气浓度等6个控制项目。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恶臭污染物的信访量不断增加并逐渐跃居首位,该标准受控物质少、排放限值不合理、监测技术内容不明确等问题逐步显现,已无法满足环境管理需求。
此次修订在保留原标准6个控制项目基础上,增加了11项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同时收严了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还增加了对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恶臭排放管理要求,明确了应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
根据对天津市环境污染投诉统计数据分析,近年来恶臭投诉占环境总投诉比例呈递增趋势,新标准实施后,可有效削减企业恶臭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恶臭污染对公众的影响,减少恶臭污染投诉。(记者 曲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