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癌症患者买得到药”——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谈17种抗癌药入医保

光明日报 2018-10-12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一方面癌症发病率逐年增长,患者迫切希望用上新药好药,另一方面,高昂的医药费用令人望而却步。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经过与企业3个多月的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这无疑是我国癌症患者的福音。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组牵头人熊先军就此次抗癌药入医保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患者减负效应显著

据了解,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与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将极大减轻我国肿瘤患者的用药负担。”熊先军具体介绍道。其中,奥希替尼片、伊沙佐米胶囊、阿法替尼片、培唑帕尼片、瑞戈非尼片、塞瑞替尼胶囊、维莫非尼片、安罗替尼胶囊、伊布替尼胶囊、注射用阿扎胞苷等10种谈判成功的药品均为2017年之后上市的品种,剩余专利期较长,谈判难度很大,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对医药创新的重视和支持。

“我们充分发挥医保集团购买的优势,在医保与企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谈判确定适宜的医保支付标准后将这些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价格较为昂贵的抗癌药纳入药品目录,同时兼顾了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熊先军说。

“企业高度重视中国市场,也是此次17种抗癌药成功入医保的关键之一。”熊先军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新兴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2017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情况较为理想,药品销量普遍有较大增长,谈判企业愿意用较低的价格换取更多的销量。“各企业都非常珍惜本次谈判机会,很多跨国公司的全球负责人不顾时差,与前方谈判代表密切沟通,了解谈判情况。”

2.确保抗癌药不断供

抗癌药进入医保只是第一步。此前,有媒体报道,部分列入医保范围的抗癌药或罕见药,医院并不供应或陷入缺货状态。

“对于抗癌药纳入医保后断供的问题,据我们了解,只有赫赛汀出现过,这主要是企业自身生产调整没能做好衔接,所以出现了短时间的断供。经过企业努力,已经很快恢复了供应。我们在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保障供应。而且从企业的角度看,好不容易通过谈判纳入医保,下一步最应该做的是加大供应,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从动机上来说也不会断供。”熊先军分析道。

熊先军进一步表示,谈判结果文件印发后,国家医保局将加快指导地方执行落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生用药的指导,保障抗癌药的采购和合理使用,确保药品进得了医院,患者可以买到。”

3.2018年11月底前开始执行

熊先军表示,对于本次谈判成功药品应如何使用管理,国家医保局也有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将17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规定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再将这些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这些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三是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四是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是要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记者 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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