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税人因“山竹”遭受损失可享减免税优惠

新华社 2018-09-20

新华社广州9月19日电 台风“山竹”给广东各企业和居民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为保障广大纳税人权益,广东省税务局日前针对台风给企业或个人造成的损失,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纳税人在此次台风中遭受的损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的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还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对于企业和个人在这次自然灾害中的捐赠支出,在规定范围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台风中受损的房屋,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在契税方面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此外,救灾行动中的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在资源税方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办理资源税减免。(记者 刘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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