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新华社 2018-07-18
新华社西安7月17日电 记者16日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陕西省根据近三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伤残津贴和供养家属抚恤金均有调高,1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人。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中,伤残津贴方面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6元。
据悉,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 梁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