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通过审核

环境保护部网站 2017-12-05

11月28—30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生态保护红线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对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等15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进行了审核。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主持会议,生态保护红线部际协调领导小组12个成员单位代表、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专家、15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代表200余人参会。

会议听取了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情况和划定成果的汇报,原则审核通过15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将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黄润秋指出,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放在优先地位,政治站位高,工作做得细、划定方案实。各省(区、市)划定方案总体上符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黄润秋强调,下一步,相关部门和地方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各项工作。一是要把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划好、划实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二是扎实推进后续工作。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做好宣传工作;启动勘界定标试点,加快生态保护红线落地;抓紧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三是要用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成后,各省(区、市)要建立省级“节点”,实现国家与地方之间的互联互通,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加快形成日常监控和现场核查能力。

今年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2017年年底前,完成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份完成划定,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和监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记者 吕望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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