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8条”
湖北日报 2017-08-26
21日获悉,湖北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包括改进民企服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6个方面共计18条,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总量由目前的55.1%提升至58%。
省工商联相关负责人表示,“18条”的出台,体现出我省将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不仅在政策方面支持,更多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工作举措上突破创新。
——为民企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意见提出,优化政务环境,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减少无关会议、活动对企业的干扰。取消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设立全省统一的中介机构库,中介服务随机抽选、成果互认。
优化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企和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慎用人身强制措施、资金冻结措施及财产扣押措施;提高涉企执法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优化市场环境。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设置显性或隐性门槛,妨碍、影响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垄断性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条件和收费,违者将被追责。
——系列扶持政策:土地、项目、资金一项接一项。
为了让民营经济更有活力,我省将推进民企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和人才链“五链”上深度融合。
意见列出一系列有“含金量”的政策清单:
每年,将民营企业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地;建立面向民企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加强民企技术创新力度。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海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湖北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携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企业的,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减轻科研人员创业的后顾之忧。
探索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民营企业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建立全省统一的PPP项目库,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得变相设置壁垒、抬升门槛,以提升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份额。
通过设立应急转贷资金(“过桥”资金池)和银政合作基金、政府产业基金股权跟投、壮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等方式,加大对民企的信贷投放,缓解民企融资难。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容错无意过失,追责“慢”“乱”作为。
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把担当和作为体现在为民营企业办事、解难上。对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无意过失,将把握执纪执法政策界限。
意见规定,我省各地将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商会制度,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不少于一次,每季度召开现场办公会不少于一次。
对诚信记录良好的民企,在工程招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定期清理、督办招商引资中的“卡壳”“搁浅”项目;对民企反映的难点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分解交办、限时反馈。
对落实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不力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领导干部,将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问责,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记者 雷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