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新华社 2017-03-17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财政部17日发布消息,将于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年为企业减费约2000亿元承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记者 郁琼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