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
人民网 2016-08-12
人民网北京8月11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6年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文物局针对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简称“专项整治行动”),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
“专项整治行动”目标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切实提升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专项整治行动”确定了三项主要任务,要求重点查处法人违法7类案件,完善文物行政执法4项制度,采取4项措施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
7类案件,即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
4项制度,即深入落实文物执法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完善案件督办约谈制度,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重大法人违法案件由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督办,指定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查办,必要时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
4项措施,对于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重在改正违法行为,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对于涉嫌单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失职失责案件,追究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屡次违法的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专项整治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行动、总结巩固三个阶段实施。集中行动期间,国家文物局将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省级文物部门执法效能评估指标,对于敢于碰硬、严格执法、效果突出省份予以“免督查”,对于连年“零发案、零上报”但社会反映强烈省份进行抽查暗访,严肃追责曝光。总结巩固阶段,国家文物局将形成专项报告,遴选先进典型,公开通报表扬,各地建立整治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长效机制。(陈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