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符合条件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新华社 2016-03-01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29日联合对外发文,明确将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其中,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限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股权和分红激励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经国务院确定,我国此前已在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试点。此次扩至全国,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部门此次发布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分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体目标与原则、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同时,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总体原则。

与试点政策相比,办法还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如规定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关于分红激励,规定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此外,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记者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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