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施房地产交易税收新政
海南日报 2016-02-22
记者2月21日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凡是在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的,只要符合规定税收优惠条件均可享受房地产交易税收新政。
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将从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将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范围由家庭唯一住房,扩大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并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同时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适当加大了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优惠力度。
据海南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由于海南省个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的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办理房产证之日止,所以对于2016年2月22日前已购买住房尚未进行契税申报缴纳的,在《通知》执行后申报缴纳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税率。
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记者 陈怡 通讯员 欧阳明 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