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解读: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政策研究室子站 2016-02-18

一、“十二五”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如期实现

“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2013年,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高标准农田8亿亩,其中“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

《规划》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落实各项建设任务,提升粮食生产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统计,2011—2015年各地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4亿多亩,项目区农田生产条件明显改善,提高农田抗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了一批田成方、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粮食生产基地,粮食主产区亩均产能提高10—20%,如期完成了《规划》提出的中期目标,为实现粮食生产“十二连增”,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资金投入力度空前。2011年以来,各部门安排的年度中央补助投资规模逐年增加,2015年达到700多亿元,为历史最高水平,投入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二是投资补助标准逐步提高。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分别将田间工程、中低产田改造亩均中央投资补助标准提高到1200元、1020元,分别提高2倍和10%左右。

三是建设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出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首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国家级标准,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了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四是工程建后管护机制逐步健全。各地探索建立了合作社、村民自治组织和种粮大户自建自管的机制。加强农田设施管护,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五是地方各级政府抓好工程建设。各省区研究编制了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黑龙江、河南、湖南等省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工作领导,部分省区政府与产粮大县签订了粮食产能建设责任书,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实现任务、投资、责任相挂钩。各省区还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落实规划的扶持政策,湖南、河南、江苏等省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加快高标准粮田建设,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积极落实地方配套投资。

二、大规模推进“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

我国水土资源约束日益明显,保持一定数量的高标准农田对满足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刚性增长的需求意义重大。今后一段时期,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加强统筹协调,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持之以恒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合完善建设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进度、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确保建一片成一片,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为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在规划编制方面,加强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在此基础上,做好省级总体规划和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细化实化工程任务,协调推进工程建设。

在区域布局方面,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着力建设确保口粮安全的高标准农田,提高口粮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资金整合方面,鼓励和支持县级政府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整合相关建设资金,形成“多个笼头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笼头出水”的资金整合机制,实现部门协同合作、整体推进。

在监测监管方面,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结合各部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化精准管理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实现全面、在线、实时监控核查。

在建后管护方面,借鉴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试点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划定工程设施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切实加强管护工作,改变重建轻管的局面。

在创新投融资方面,积极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拓宽投资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把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支持范围,提供长期稳定的信贷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鼓励地方利用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实行委托代建购买服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争取提前完成建设任务,为实现“十三五”农业发展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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