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3项个人所得税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2-14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明确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纳税有困难、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核准等3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旨在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对于进一步鼓励科研创新,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批取消后,进一步简化其后续管理成为《公告》的一大亮点。
《公告》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实现“一张表”完成备案,不需再报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改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这些大大简化了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双创”新动能。
《公告》还明确了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和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后统一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对办理备案手续的主体、办理时间、备案表格和相关材料等操作要点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