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1%

国家统计局 2016-01-19

2015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354007亿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1%),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比重为64.2%,比重与上年持平。

分地区看[1],东部地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54158亿元,比上年增长13.5%,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101901亿元,增长16.6%,增速回落0.4个百分点;西部地区69361亿元,增长3.9%,增速加快0.5个百分点;东北地区28586亿元,下降9.5%,降幅扩大0.8个百分点。(注[1]:地区划分标准首次变动,据此对1-11月份东、中、西部增速进行了调整。)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2730亿元,比上年增长33.1%,增速比1-11月份加快0.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176870亿元,增长9.4%,增速与1-11月份持平;第三产业164407亿元,增长9.4%,增速回落0.3个百分点。

第二产业中,工业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75052亿元,比上年增长9.3%,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采矿业7082亿元,下降9.9%,降幅比1-11月份收窄2.2个百分点;制造业158173亿元,增长9.1%,增速比1-11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798亿元,增长33.4%,增速比1-11月份加快3.6个百分点。

 

2015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数据

指 标

2015年

绝对量

同比增长

(亿元)

(%)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354007

10.1

分地区

 

 

  东部地区

154158

13.5

  中部地区

101901

16.6

  西部地区

69361

3.9

  东北地区

28586

-9.5

分产业

 

 

  第一产业

12730

33.1

  第二产业

176870

9.4

  第三产业

164407

9.4

分行业

 

 

  农林牧渔业

14527

32.8

  采矿业

7082

-9.9

   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281

-12.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251

-21.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81

-21.4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102

-1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1978

5.3

  制造业

158173

9.1

   其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5988

6.3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356

-12.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4736

-4.0

      通用设备制造业

12472

11.4

      专用设备制造业

11197

10.8

汽车制造业

8626

12.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236

-3.7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0245

10.2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6024

16.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798

33.4

   其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7106

37.7

  建筑业

2269

10.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441

24.5

   其中:铁路运输业

302

11.2

      道路运输业

4334

22.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636

29.2

   其中:水利管理业

1052

31.7

      公共设施管理业

12707

29.7

  教育

2165

15.8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48

53.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99

11.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2161

25.9

  注:此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附注

1、指标解释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2、统计范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1)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2)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3、调查方法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一部分,其调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一致,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5、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具体请参见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6、增速计算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为名义增速,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按季进行计算,除1-3月、1-6月、1-9月、1-12月可计算实际增速外,其他月份只计算名义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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