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开征环境保护税

黑龙江日报 2018-01-01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我省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议案》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不再收取排污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收取排污费。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黑龙江省税额标准的确定,总体遵循“税费平移”、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即对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将按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并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记者 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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