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印发《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邮政局网站 2017-12-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实施《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日前,国家邮政局正式印发《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对快递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快递业信用管理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主要对象,建立唯一电子化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定和管理。对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在信用建设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强化落实企业总部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快递业信用信息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许可管理信息、快递服务质量信息、寄递安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获得表彰或奖励等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采集的途径包括邮政管理部门收集录入、企业申报录入、共享其他部门信息等。
依据《办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将按照行业共治的原则,牵头设立快递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开展辖区内快递业信用评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年度评定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明确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信用异常企业的确定标准,并根据评定方案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考核打分,得出评定结果。
《办法》对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作出了详细规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等方式披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公开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被列入年度守信名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评优评先、争取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和安排。被列入年度失信名单或者信用异常名单的企业,取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邮政管理系统的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信用异常名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告诫督促其整改。对列入快递业失信名单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系列惩戒措施,包括提高对其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取消企业及有关人员在邮政管理系统的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人员参与新设快递企业进行重点审查、与其他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以及由行业协会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此外,《办法》对信用建设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的异议和审查、信用修复、诚信文化建设和部门协同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
下一步,国家邮政局将做好《办法》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尽快完善快递业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发挥信用对快递市场的正面导向作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