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把开发活动约束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内

经济日报 2017-09-2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形势日趋严峻,一些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针对这一现状,中办、国办日前印发了《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状况开展综合评价,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不同区域国土空间的特点属性、开发现状、潜力和超载状况,明确区域资源环境超载问题的根源与症结,从而实施差异化的管控与管理措施。

据介绍,《意见》是建立在前期技术方法研究、局部地区试评价、开展政策预研等一系列扎实工作基础上起草形成的,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管控机制、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意见》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和不超载3个类型,以及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和绿色5个预警等级,并设计了综合配套措施与单项管控措施相结合的管控机制。

在综合配套措施方面,将对红色预警区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最严格的区域限批,对严重破坏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企业、管理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等责任主体都要受到严厉处罚等;对于绿色无警区,实施包括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权重等鼓励性措施。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预警等级之间相互转变的地区超载等级恶化的,参照红色预警区的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管控;超载等级改善的,将实施不同程度的奖励性措施。

在单项管控措施方面,主要针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生态以及海域等要素,实现有针对性的资源环境管控,其中,超载地区和临界超载地区是管控重点。

据悉,对超载地区实施的管控最为严厉,突出的是“惩罚”,目的是遏制趋势,主要提出了“冻结性”措施、惩戒性举措、开展限期整改和治理行动等管控要求;对临界超载地区的管控严厉程度次之,突出的是“预警”,目的是防范恶化风险,主要提出了“防范性”措施、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等管控要求。

在管理机制上,《意见》设计了“一平台三机制”,即通过建立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对各部门监测数据的集成整合,从而搭建起预警智能分析与动态可视化的平台;通过实施若干维度的协同校验,实现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通过将监测预警评价结论应用于各类规划以及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形成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的统筹应用机制;全社会齐抓共管、协同监督,形成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机制。

在具体措施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于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通过书面通知、约谈或公告等,对其进行预警提醒,督促相关地区转变发展方式,降低资源环境压力。对于限制性措施落实不力、资源环境持续恶化地区的政府和企业等,将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国情特点、推动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化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的现实选择,是提高空间开发管控水平的重要途径。”该负责人透露,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将于2018年年底前建立,并于202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查,发布综合评价结论。(记者 顾阳)

相关新闻

点击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