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

新华社 2017-05-21

新华社西安5月20日电 记者20日从陕西省政府获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发布。新规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标准和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被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陕西全省共有16.1万名特困人员。

陕西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董亚明介绍说,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和教育救助等。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明确,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根据不同人员制定了分类救助标准。对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

董亚明表示,陕西此次提高了救助供养标准的统筹层级,以缩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区域差异。陕西省政府定期公布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养标准,市级政府根据全省标准,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确定本地区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限定标准。(记者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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