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简化水土保持行政审批

宁夏日报 2017-05-15

记者5月12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获悉,宁夏全面简化水土保持行政审批,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按照相关规定,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对自治区级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3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30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跨设区市项目除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不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对征占地面积在15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5万立方米、不设取弃土场且无固体废弃物排放、建设总工期在6个月之内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记者 裴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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