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啦!

交通运输部 2017-05-01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要任务,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是科技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为促进中央科技改革政策在交通运输行业落实、落地,去年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简称《创新意见》),对深化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体制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暂行办法》是在《创新意见》基础之上,就科技人员普遍关注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政策的进一步实化、细化。

《暂行办法》主要从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和技术权益、成果转化机制建设、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等方面,提出了44条政策措施。

据了解,《暂行办法》明确:

部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具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简称单位)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所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活动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内,社会保险由原单位按照同类人员确定代缴,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新单位共同承担。

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使用,可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等。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批。

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建立公示、激励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鼓励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专业化机构。

单位应出台科技人员兼职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

单位要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规范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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