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部署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民政部网站 2017-04-15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5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民发〔2017〕55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2016年底全国遴选的26个地级市试点地区提出试点任务要求和工作安排。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体现统筹部署和因地制宜原则,《通知》将试点任务分为基本试点任务和特色试点任务两类。基本试点任务是指在所有试点地区都要开展,并作为民政部和财政部年度考核重点的试点任务,特色试点任务是指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点需要,自行选择在试点地区所有或部分区县范围开展的试点,可在《通知》列出的4项任务范围内自主选择或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规定的重点领域内确定。《通知》结合当前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探索领域,对第一批试点地区部署了“7+x”的试点任务。“7”是指7项基本试点任务,即: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服务重点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x”是指各试点地区根据地区特点和实际,自行选择开展的多项特色试点任务。

为了加强指导和评估,民政部、财政部将依据《考核办法》,对26个试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程序、指标和评价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试点地区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上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评定下一年度试点地区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保留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的,在拨付剩余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名额。

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着力破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难题、补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短板的重要途径。民政部、财政部发布《通知》、《考核办法》标志着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探索正式启动,将为全国加快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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