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财政部 2017-04-12

为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增强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廉政风险,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国库资金存放,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办法。对财政专户资金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财政部在一些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中提出过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规范资金存放管理。但是,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中还存在银行选择过程不够透明、选择方法不够科学、管理机制不够规范等问题,容易引发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资金存放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深入基层调研,多次听取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形成了《指导意见》,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指导意见》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经验,在以往制度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政策措施,比如,严格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严格规范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严格规范银行的吸存行为等,力争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答:《指导意见》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方式,是指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开展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集体决策方式,是指确定三家以上的备选银行,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并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问: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在管理要求上有何异同?

答: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都是规范透明的选择方式,无论是采取竞争性方式还是集体决策方式,《指导意见》都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选资金存放银行,并公告选择结果。竞争性方式要求对外公告,集体决策方式要求将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竞争性方式相对集体决策方式更加公开、公平,但也存在管理成本和时间投入大、效率不够高的问题。竞争性方式和集体决策方式并存,综合考虑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为进一步防范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过程中的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指导意见》规定,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答:经国务院同意,《指导意见》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为规范操作管理、保障资金存放安全,《指导意见》规定:一是严格限定操作方式。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二是严格限定操作资金范围。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三是严格限定报批程序。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大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答:《指导意见》规定,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防范资金集中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并满足单位加强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需求。为加强操作管理,《指导意见》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要遵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二是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三是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资金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四是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的单位范围、资金规模,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预算单位是否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问:《指导意见》如何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吸存行为?

答:为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公平竞争,防范银行揽储利益输送行为,《指导意见》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指导意见》还规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强化监管和问责。

问:《指导意见》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还有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答:为开展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六点工作要求:一是加强资金流量预测,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二是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事件。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风险事件。三是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四是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五是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是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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