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天津日报 2017-04-02
4月1日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正式生效,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预计一年将为企业和居民减负22亿元。
据了解,涉及天津市取消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包括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目前,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分别由电力、自来水经营单位在收费的同时计算附征,自来水附加费按水价的10%征收,电力附加费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05元,工业及其他用户(不含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09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对“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4月1日起,天津市还将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岳付玉 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