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2017-03-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
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是《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中的明确要求,是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东北振兴与“三大战略”对接融合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挥我国制度优势促进跨区域合作的创新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的合力具有重要意义。为稳步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组织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通过市场化合作促进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园区共建,开展干部交流培训,支持东北地区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激发内生活力和动力,促进东部地区与东北地区在合作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发挥政府在对口合作中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组织协调,优化政策环境,搭建合作平台,促进人员交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通过市场化运作促进产业转移,吸引项目、投资在东北地区落地。
——地方主体、国家支持。明确地方政府在对口合作中的主体责任,相关省市政府要将对口合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力求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指导,加大政策支持,为对口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互利共赢、突出特色。注重发挥对口合作省市的比较优势,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实现南北联动、协同发展。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省(市)施策,结合各地实际,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方式。
——重点突破、示范带动。针对东北地区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点推动学习借鉴东部地区市场观念、管理理念、政策环境。鼓励对口合作省市通过多种方式,打造一批合作样板,力争取得早期收获,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对口合作工作不断深入。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取得重要实质性成果,建立起横向联动、纵向衔接、定期会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宽范围、广领域的合作体系,形成常态化干部交流和人才培训机制,在东北地区加快复制推广一批东部地区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共建一批产业合作园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实施一批标志性跨区域合作项目,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口合作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
二、对口合作关系
在鼓励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基础上,综合考虑相关省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水平以及合作现状等因素,明确以下对口合作关系:
——东北三省与东部三省:辽宁省与江苏省,吉林省与浙江省,黑龙江省与广东省。
——东北四市与东部四市:沈阳市与北京市,大连市与上海市,长春市与天津市,哈尔滨市与深圳市。
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主动对接东部省市,探索建立相应合作机制。鼓励中西部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主动学习东部地区先进经验做法。
三、重点任务
(一)对标先进经验做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东北地区借鉴东部地区先进经验,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东北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等试点。支持将东部地区成熟的改革试点经验加快在东北地区复制推广,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合作承担国家改革试点任务。
2.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东北地区学习东部地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做法,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支持东部地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改造和重组,鼓励共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资产市场化运作平台。引导东部地区有实力的企业参与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3.民营经济发展。支持东北地区积极借鉴东部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经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金融环境、创新环境、人才环境和法治环境等,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东北地区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东部地区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允许具备条件的东部地区民间资本在东北地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4.对内对外开放。协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共同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动共建港口、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联合开展面向东北亚的开放合作,共同开拓周边市场,共建对外开放平台。鼓励吸引东部地区企业、机构参加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俄博览会和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等展会,支持东北地区企业、机构参加东部地区展会。推动东北地区与京津冀地区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设施联通、产业转移承接、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重点领域合作。支持东北地区与长江经济带、珠三角地区加强经贸投资合作。
5.发展理念共享。东北地区要定期组织相关城市、园区、企业赴东部地区学习转型发展成功经验。继续组织好系列“东北行”活动,邀请东部地区标杆企业、先进园区、金融机构、科研单位等赴东北地区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二)开展产业务实合作,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1.装备制造业等优势产业。支持东北地区电力装备、高档数控机床、石化和冶金装备、重型矿山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船舶制造等装备制造能力与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效对接,推进产用结合、产需对接和产业链上下游整合,推进东北地区优势装备制造业企业及其产品、技术与东部地区优势资源有机结合,支持东北装备“装备中国”、走向世界。鼓励引导东部地区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在东北地区设立研发制造基地。推进双方企业、研发机构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东部工业设计企业与东北地区制造企业合作,提升东北制造的设计水平和品牌形象。
2.新兴产业。促进东北地区机器人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与东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形成协同放大效应。支持东部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行业企业对接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在东北地区培育形成一批新兴产业集群。充分利用东部地区互联网平台优势,加快东北地区“互联网+”发展。
3.农业和绿色食品产业。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建立农业和绿色食品长期产销对接关系。支持东部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在东北地区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共同推进水稻、玉米、大豆等重点农产品精深加工。东北地区要加大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建设和推介力度,开展特色农产品展销活动;东部地区要发挥电子商务、营销网络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优势,支持东北地区特色农副产品进入东部地区市场。
4.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东部地区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加强跨区域物流业合作,开辟更多物流通道,改善东北地区航空、港口物流设施,提高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鼓励引导东部地区大型物流企业参与东北地区港航物流业发展和区域性物流中心、地区分拨中心建设,有效降低东北地区物流成本。
5.文化、旅游和健康产业。开拓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文化交流新渠道,研究互设城市主题日、举办文化推介会等活动。支持对口合作城市、对口合作省份重点城市间加密航线和高铁班次。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充分挖掘东北地区冰雪、森林、草原等生态旅游资源,共同发展旅游、文体、休闲等产业,通过共同开发景区、共同宣传推介等多种方式打造特色旅游品牌和线路,鼓励和倡导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支持有实力的旅游企业跨区域开发东北地区优势旅游资源,合作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小镇。依托东北地区良好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共同发展养老、医疗等健康产业,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医疗机构间开展合作。
(三)共促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业创新水平。
1.科技研发与转化。鼓励对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产学研用合作,促进跨区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定期组织开展科技对接交流等活动。鼓励东北地区复制东部地区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推动科技成果在本地产业化。
2.高校院所交流合作。积极引导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间开展交流合作,鼓励学科共建和学生联合培养,定期组织师资交流和学生互访,研究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高校合作办学,共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创新平台。支持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培养专业技能人才。
3.创业创新合作。推进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开放共享“双创”资源,支持东部地区向东北地区推广培育“双创”企业、“双创”平台和创客的经验做法,推介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参与东北地区创业投资发展。东北地区要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与东部地区共建一批双创平台,营造良好创业创新氛围。
4.高端人才交流。加强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合作,鼓励对口合作省市搭建人才信息共享交流平台,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引导东部地区人才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创业创新。组织东部地区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对口支持东北地区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四)搭建合作平台载体,探索共赢发展新路。
1.功能区对接。加强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重点开发开放平台间的交流对接,积极推广东部地区各类功能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2.合作园区共建。支持在东北地区建设对口合作示范园区,引进东部地区的先进经验、管理团队,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吸引优势产业集聚。支持东部地区重点园区在东北地区设立分园区,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合作发展“飞地经济”,探索跨地区利益分享机制。
3.重点城市合作。鼓励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在对口合作框架下,加强重点城市间合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群协调发展,解决“大城市病”,建设宜居、智慧、低碳城市,以及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学习互鉴,引导东北地区学习东部地区在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转型、棚户区改造、产城融合发展和特色小镇建设、城镇行政区划优化设置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
4.多层次合作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对口合作产业联盟及产教联盟,引导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等对接合作,促进理念互融、信息互通、资源互享。支持东部地区通过联合组织招商、联建招商网站、委托招商等方式,协助东北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建立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专家智库间常态化交流机制,鼓励举办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论坛。支持建设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和支持相关省市结合实际,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扶贫开发、劳务协作和社会事业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在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组织部要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省市政府,共同推进对口合作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力量,切实承担好对口合作综合衔接和相关日常工作。相关省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口合作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工作推进落实,将对口合作任务落到实处。支持对口合作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开展互访或座谈交流,共同研究推动重点工作。地方开展对口合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对口合作省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共同编制对口合作阶段性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编制重点合作领域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口合作工作目标、范围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建设时序和保障措施。要根据阶段性实施方案和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对口合作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评估,并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组织部。
(三)推进干部人才交流培训。对口合作省市要组织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促进观念互通、思路互动、作风互鉴、办法互学。依托东部地区相关省市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定期安排对东北三省地方政府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中央组织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按照职能分工指导重点领域合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对口合作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对口合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对口合作重大项目建设。在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前提下,支持在对口合作省市先行试点开展跨地区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对口合作省市产业、金融、开放等方面政策经验交流和复制推广。
(五)创造良好合作环境。东北三省四市要积极主动做好对口合作各项工作对接,对相关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要开辟绿色通道,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协调推进。相关省市要在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六)加强督查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口合作工作成效评估。对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省市,给予通报表扬并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合作进展缓慢的省市,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口合作省市也要相应建立督查评估机制,确保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的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