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接规定出台
人社部 2017-01-26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通知》还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相关待遇计发参数、待遇领取地确定,以及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等事项。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确保转移接续衔接顺畅,人社部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并发出通知,就贯彻执行《经办规程》提出了要求。(姚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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