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国务院发文,民办教育迎政策礼包
国务院客户端 2017-01-19
2016年4月份在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上,李克强总理曾强调,鼓励公办民办各类学校办出特色、分类发展。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分类发展将给民办学校带来哪些机遇?又将给教育事业注入怎样的“强心剂”?国务院客户端为您一一梳理,办学者们和家长们赶紧看过来。
●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差别化政策鼓励政府购买服务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差别化的政策扶持。
对非营利性——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营利性——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此外,《意见》还从办学准入条件、办学筹资渠道、多元合作办学以及学校退出机制等方面对体制机制进行了创新。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意见》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财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资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税费——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办学定位——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职业院校应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
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大教师培训力度。
引进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