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2016-12-30
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6]275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商联、开发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部署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按照《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6〕6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组织开展了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方案申报和专家指导评估工作,在地方结合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现确定大连市等13个城市为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实施结构性改革创新举措,深入推进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健全和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示范城市按照“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名单及重点示范领域”(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努力突破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探索形成具有东北地区区域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新模式。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健全领导协调机制。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对示范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形成多部门联动、责权明确的工作机制。按照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重点任务,分解任务目标,精心组织实施,每年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相关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示范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示范城市首创精神,做好沟通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措施。自2018年起,每年3月份前,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商联、开发银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省(区)上一年度示范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部、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
(二)突出重点,探索各具特色改革模式。示范城市应紧扣本地区发展基础和发展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率先在重点示范领域取得突破,制定出台有突破、可操作、具特色的措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努力在简政放权、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设立和完善创新创业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形成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指导,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工作的指导协调,把握示范方向,对示范进展进行跟踪分析,动态监测示范方案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制约示范工作深入开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根据示范城市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制定并实施奖惩激励机制,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定期总结成效和经验,及时推广示范地区的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
附件:1.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城市名单及重点示范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 国 工 商 联
国家开发银行
201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