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针对校园欺凌和暴力发文,向校园暴力说不!

教育部新闻办 2016-11-13

 

日前,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 保护未成年学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保护未成年学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非学校一家之责。只有包括学生、家长在内的各相关部门与主体的共同参与,通力协作,标本兼治,才能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这一世界各国共同体面对的难题,而这也正是《意见》的“良苦用心”与核心内容。

■ 建立处置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本流程

对于中小学校来说,“依法依规处置”的关键是以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身心安全及促进施加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本流程。各中小学校都应按照“强化事先预防、及时应对事件、做好事后辅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小组,制订和规范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三环节”处置流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应对措施。

■ 用更加健康积极的方式引导学生

作为教育管理者,不是要对施暴学生一味批判、恐吓、全盘否认,而是要帮助他们看到自身行为的不合理之处,理解自己施暴行为的前因后果,敢于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并学习用更加健康积极的方式实现合理的目标,以此方能惩教结合,立德树人。

■ 彻底铲除欺凌现象产生的文化土壤

广大中小学校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建立更加尊重、更加信任、更加平等、更加民主的学校制度、关系和生活方式,彻底铲除欺凌现象产生的文化土壤,使学生成为积极、自主和充满友爱精神的人,学会像珍视自己的名誉那样珍视集体和他人的荣誉,懂得像维护自己的尊严那样维护集体和他人的尊严。

■ 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

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 学校大安全管理,不能有死角

学校安全管理涉及面甚广,不仅有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用电安全、燃煤用天然气安全、消防安全、实验安全、校园建筑内理化和装饰环境安全、校园建筑外各种设施和理化环境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医疗安全、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还涉及到性安全、生长发育安全、生命安全、活动安全等等,与此相应,学校安全管理需要考虑的不安全因素可谓无处、无时、无人和无事不在。学校大安全管理,强调不能有死角,不能有黑箱,不能有盲区,不能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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