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税务总局网站 2016-10-27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明确了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公告》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在此次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之前,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化妆品的,准予抵扣消费税。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作出了上述规定。”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说。
——明确了消费税抵扣时间。《公告》规定,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此举有利于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的含税化妆品得到充分抵扣。
“此次化妆品消费税改革,顺应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以及中国经济特别是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的现状,并能够支持这一市场进一步壮大,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实惠的产品,最终让消费者受益。”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现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化妆品”相关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