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经济日报 2016-09-28

经济日报北京9月27日讯 国家工商总局9月27日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7类。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等理由。

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由于这一制度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等等。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7种类型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根据了解,目前淘宝、京东等主流购物平台均在商品介绍页面对其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给予标注,但销售过程中并未设置提醒。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但商品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应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商品品类明确了“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程序,并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责任。此前,阿里巴巴已针对部分高端客户开通极速退款服务,可在消费者提交退货申请的1个小时内将货款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值得提倡。(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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