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双节,这些福利真的可以有!

工人日报微信 2016-09-07

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逢年过节,工会可以这样发福利!

为了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多次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此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在2014年12月8日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职工福利规定在已有政策法律框架之下!

在保障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方面发挥作用,一直是工会的传统和优势。不过,随着我国福利制度走向社会化和规范化,工会推进职工福利待遇也越来越注重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事实上,上述全总文件中关于职工福利的各项规定,皆在已有的政策法律框架之下。

各地节日慰问品标准不一样!

目前,各省级工会相继出台了具体量化标准,节日慰问品应为实物形式。

如《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食品和生活用品(含简装粽子、月饼及普通年货)等。

1、大多数地方是规定了全年所有法定节日慰问品的总额标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规定每位工会会员的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品总额不超过1200元。

2、部分地方将每个假日的标准予以明确,如云南省总工会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重庆市总工会则将标准规定的更加具体,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国庆节慰问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法定节日慰问标准均控制在100元以内。

3、有些地方则确定了节日慰问品在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中的具体比例,如浙江省总工会,规定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例如今年7月27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消息:修订上海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标准,修订后为“年度逢年过节慰问品的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经测算:

年平均工资总额8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480元;

年平均工资总额16.7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1000元;

年平均工资总额30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1800元。

这些“福利”不能有!

1、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违规设立“小金库”

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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