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修订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宁夏日报 2016-09-03

记者9月1日从宁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经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区近日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平均缴费费率和行业分类、费率档次和费率初次浮动周期三个方面。新修订的《办法》自今年8月24日起执行。

具体修订内容为:一是将全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调整为0.75%左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由原来三类细化为八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0.5%、1.2%、2.0%三个标准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八个标准。二是明确了一至八类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对尚未列入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用人单位,暂按0.75%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在初次确定基准费率后或者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拖欠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发生2名(含)以上职工工亡事故的;其他不得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法定情形。三是工伤保险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费率初次浮动周期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支缴率以2015年至2016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计算。

新修订《办法》实施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0号)同时废止。(记者 马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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