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1%

统计局网站 2016-08-30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经国家统计局核算,2015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27235亿元,比上年增长11%(未扣除价格因素),比同期GDP名义增速高4.6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3.97%,比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核算数据表明,文化及相关产业是当前经济增长的一个亮点,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比重日益上升,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朝着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方向迈出新的步伐。

按行业分,2015年文化制造业增加值11053亿元,比上年增长8.4%,占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40.6%;文化批发零售业增加值2542亿元,增长6.6%,占9.3%;文化服务业增加值13640亿元,增长14.1%,占50.1%。

按活动性质分,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17071亿元,占62.7%;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创造的增加值为10165亿元,占37.3%。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范围和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活动。

按行业类别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按活动性质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两部分:一是“文化产品的生产”,指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指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3.核算方法及资料来源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利用相关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资料,采用收入法核算。

4.数据修订

2016年7月国家统计局实施了研发支出核算方法改革,并根据新的核算方法修订了1952年以来的GDP(国内生产总值)数据。2013-2014年文化及相关产业数据进行了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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