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文鼓励部分国企骨干员工持股

央广网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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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17日下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将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明确,员工持股要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会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但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将不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局长白英姿: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央广记者 郭淼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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