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专利收费减缴预计每年减负41亿元

财政部网站 2016-08-1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据财政部初步测算,《办法》实施后,以后每年可减轻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负担约41亿元,利于促进专利流通。

据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根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每年约有70%的国内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享受了上述优惠,2015年,其减缓缴金额约35亿元。

从近10年执行情况看,原办法总体可行,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优惠力度不统一,个人减缴比例高于单位,不同收费类型减缴比例也不尽相同;认定标准不明确,原办法规定由申请人说明“经济困难”情况,没有对其进行细化,操作余地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等情况,在广泛征求专利管理执行部门、部分专利申请个人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办法》,明确了优惠范围、优惠对象、优惠力度和优惠程序等主要内容。

新《办法》仍将优惠项目范围界定为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等4项。为便于政策操作,借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享受优惠的条件进行细化——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为避免政策漏洞,《办法》明确,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共同申请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均满足上述条件时,才可申请享受减缴优惠。

原办法规定的减缴比例比较复杂,个人减缴比例高于单位,不同类型收费减缴比例也不尽相同。从公平角度出发,新《办法》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将专利费用减缴比例统一规定为85%。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多人的,其专利费用负担一般由共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共同承担,相应减轻了单一申请人负担,其专利费用减缴比例暂定为70%。同时,享受费用减缴期限从原办法的3年延长至6年,即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自取得授权起的6年内,均可享受减缴相关专利费用的优惠。

《办法》还对申报程序等进行了简化。个人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只需提交其收入证明材料。对于无固定工作的个人,可提交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企业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只需提交上年度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减缴情形、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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