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订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办法
经济日报 2016-07-29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新办法的有关举措,记者采访了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新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的促进作用。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新办法根据不同外贸业态,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据悉,出口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均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等。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净资产比例要求由原来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以上,同时要求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特别是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国家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要求。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还明确,将纳税信用为C级或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等5种类型的企业评定为三类;将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国家联合惩戒的失信企业、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等9种类型的企业评定为四类,发挥分类管理督促先进、鞭挞后进的作用。
新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一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新办法体现了对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并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守法诚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如发现出口退税企业有不遵守税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骗税嫌疑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应及时调整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对企业的管理类别实行动态调整,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一类企业的办税便利。
新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精准性。
从外部看,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政府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评优评先机构、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合作,形成信用评价结果互相认定、互相应用的部门联动机制,努力化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从内部看,结合税收征管查信息对企业状况准确把控,提高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据悉,对于一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规定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总体上,出口退税整体进度进一步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