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新《海关稽查条例》
海关总署网站 2016-07-21
背景
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海关正式建立稽查制度。《条例》实施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进出口通关便利化和海关有效监管面临着新挑战和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条例》修订十分迫切。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多次修改,近日,国务院颁布新《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修订主要意义体现在三点:《条例》修订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建设法治海关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是海关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的重要举措;《条例》修订是海关优化监管和服务的重要保障。
海关稽查制度实施近20年发挥的作用
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也是中国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稽查条例实施近20年来,海关稽查制度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打击了各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秩序。据统计,仅1998至2015年,全国海关共对走私进口“洋垃圾”、进口农产品、飞机租赁贸易、移动通讯设备、远洋渔业水产品等多个重点行业和商品开展了稽查行动,共稽查企业17.19万家,查发各类走私违法案件2.55万起,为国家追征补征税款434.97亿元,营造了良好有序的进出口环境。
二是拓展了海关监管的时间和空间,加强了实际监管。引入国外海关通行的“由企及物”理念,通过开展事后稽查,在监管时间和空间上,由口岸通关的短暂时间延伸到通关后3年内;在监管对象上,由传统的单一对货物监管向对企业和货物监管并重转变,推动了海关监管时空的“前推”和“后移”,有效加强了海关监管实效。
三是培养了一支海关稽查专业队伍,规范了海关稽查执法。截至2015年底,全国海关共有稽查人员2000余人,其中,海关稽查一级专家2人、二级专家6人、三级稽查专家58人。
四是促进了海关有效履行非传统职能,保护了国家贸易安全。
《条例》增加“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新理念。必要性何在?
《条例》修订过程中,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体现了简政放权理念、合理行政理念、诚信便利理念。
必要性方面:推行主动披露制度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海关管少、管精、管好的需要。主动披露制度依托企业的自我规范,鼓励企业对海关尚未发现的问题主动上报,促使企业自我规范,诚信经营,使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一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转变为共同管理,互利共赢。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组织部分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共有1048家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有关问题,补缴税款20亿元,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的作用明显。在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观望情绪,心存顾虑,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并对主动披露的企业视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律,有效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
社会专业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强、客观公正等优势,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政府管理已为各国政府和国内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所普遍采用,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专门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从200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试点工作,在海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截至2015年,共委托专业机构稽查企业5065家,查发各类问题1887起,稽查补税入库约16.38亿元。同期财政经费支出共7107.42万元,相当于每支出1元行政经费,可补税23.05元。海关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稽查对提高海关后续监管效能作用十分明显。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条例》对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进行明确。这有利于创新海关后续监管实现方式,调动社会资源协助政府部门共治共管。
此次修订《条例》将推行简政放权,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简政放权方面: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释放政策红利,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建立海关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在协助海关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优化海关稽查程序,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
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明确了稽查时效,保持海关执法统一;规范了稽查程序,强化稽查过程控制;严格规制行政强制权,明确稽查职权行使范围,确保稽查权力依法运行。《条例》的修订,体现了“阳光稽查”、“公正稽查”理念。
从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看,企业应该了解什么?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在原有出示稽查证件和双人作业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实体和程序制度来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关稽查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行使。
一是行政告知制度。《条例》规定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应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海关实施稽查后,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可以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在做出稽查结论时,应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二是行政救济制度。对于海关稽查过程中及其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三是海关执法权限。《条例》规定了海关稽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除一般性规定之外,对于一些行政强制行为和特殊情形,《条例》对海关内部批准层级做了严格限定,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比如,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时,以及稽查人员在实施查询被稽查人存款账户,查封、扣押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新《条例》实施后,企业应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稽查是海关的一项法定职权,海关可以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稽查对象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接受并配合海关稽查是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被稽查人的基本义务包括:
依法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依法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期限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