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大班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国务院十大措施力促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国务院客户端 2016-07-12
●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
●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
●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一)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
●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二)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
●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
●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三)统筹城乡师资配置。
●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
●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四)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
●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五)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北方取暖地区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切实保障正常运转。
●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
(六)同步建设城镇学校。
●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
●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七)努力办好乡村教育。
●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结合乡村教育实际,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
●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九)改革教育治理体系。
●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