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就《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保监会网站 2016-07-04

近日,中国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业务情况如何?

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期限较长、收益稳定,是保险资金配置的较好资产。2006年以来,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取得较好进展。一是业务规模稳步上升。特别是2013年注册制改革后,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今年5月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二是服务保险主业成效明显。作为保险业创设的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符合保险资金特性,较好满足了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如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投资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极大改善了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三是风险基本可控。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注重安全性,标准相对较高。其中债权投资的偿债主体以大型企业为主,偿债能力较好,除国家信用外 90%以上都有大型企业或银行担保,增信措施较为充分,投资风险基本可控。这也得到社会高度认可,并被纳入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四是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4亿元、2294.40亿元和781.1亿元。在国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领域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比如投资京沪高铁项目160亿元,投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550亿元,对稳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提高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制定于业务试点阶段,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一是体现市场化改革成果。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我会已逐步取消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当事人的业务资质审批、投资计划产品发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审批等许可事项,原有办法有关条款需要进行调整。二是拓宽投资空间。原有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仅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行业集中度较高,无法满足市场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拓宽投资空间。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机制。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后续的风险管理压力不断增大。保险机构在操作中逐步暴露出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需要根据业务实践,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增加监管手段,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三、《办法》修订有什么意义?

《办法》的修订发布是落实《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的举措之一,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一是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生命力,激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积极性,加强风险管控,更好参与资产管理行业竞争。二是缓解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压力。增加保险业长期资产的有效供给,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应对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资产负债匹配压力。三是支持经济稳增长。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有助于适度扩大总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四是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资产端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保险产品开发空间,优化保险服务供给,提升保险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需求。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定位于常规业务,去掉了原有办法名称中的“试点”二字,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简化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将受托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资质由审批调整为能力评估,将投资计划产品发行由事前备案调整为行业协会注册,将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计划由审批调整为事后报告。修订后,《办法》已无行政许可事项。保监会作为监管者,重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不对保险公司投资具体项目进行审批。二是拓宽投资空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可行投资模式,进一步分散保险资金投资风险;三是强化风险管控。适度完善了相关当事人职责,建立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加强对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主体风险责任;四是完善制度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条款表述,同时整合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主体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五、《办法》修订在加强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加强风险管控是《办法》的首要原则。在此次修订中,我们根据业务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风控机制:一是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按照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化原则,适度调整了相关当事人职责,强调投资者做好投资决策和监督,受托人做好投资管理,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二是健全风控机制。建立了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建立了受托人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其中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三是细化风控措施。将对担保等风控措施的具体要求移至配套文件中,以便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增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加强专业机构监管。对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六、《办法》修订发布后,下一步还有哪些配套工作?

《办法》的修订发布,是我会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推进政策落地:一是按照《办法》要求,修订完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相关细则;二是按照供给侧改革要求,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模式,积极开展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实践并出台相应配套文件;三是加快保险资金登记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登记发行、交易转让、质押融资、资金结算和信息披露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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