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以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权力

光明日报 2016-06-11

光明日报昆明6月10日电 云南省政府近日宣布,《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6月10日起施行。这是云南省为规范政府行为、制约行政决策权力而制定的重要的政府规章,将有效推动云南法治政府建设。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起草了《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从制度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对行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有效规范政府决策行为,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提升政府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据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宪伟介绍,《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都纳入了法制轨道,明确规定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在全国率先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五大程序作出系统、具体的规定。《规定》明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评估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这部省政府规章还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均不影响责任追究。(记者 张勇、任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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