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新华社 2016-06-04

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取得重要进展。银监会、国土资源部3日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地区范围、土地类型、贷款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该项业务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哪些地区可以开展该业务?《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

哪些地类适用该项业务?《办法》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所谓具备入市条件的分两类,一类是尚未入市但已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另一类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抵押物价值如何评估?《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如果出现违约,抵押物如何处置?《办法》规定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

贷款风险如何防范? 《办法》从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未设定优先受偿的其他他项权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对借款人是否有资质、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价值评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容易处置变现等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力争防范贷款风险。(记者 李延霞 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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