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保护顶层设计迈出一大步

中国青年报 2016-06-03

中国青年报北京6月1日电 “今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标志着我国在儿童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他看来,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将困境儿童分类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意味着由政府财政投入来保障的儿童范围大幅度扩大”。佟丽华认为,之前,中央和地方政府财力保证基本生活的儿童只是生活在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随后扩大到了父母双亡的孤儿,近几年,一系列制度的出台使纳入政府保障的儿童范围不断扩大。

2010年11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我国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不同标准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补充配套资金,确保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2013年3月,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民政部、财政部决定,自2012年1月起为全国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民政部2013年6月下发《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为困境儿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在佟丽华看来,今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了困境儿童的范围:即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或缺乏有效监护陷入生活、安全等困境的儿童,并提出了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提出,要对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对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参保给予全额资助。

佟丽华说,近年来,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困境儿童的保障政策,“中央政府对于由政府保障困境儿童生活、教育、医疗保障的态度很鲜明。这对今后省、市、县(区)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台政策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很大推动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5月31日发布中国儿童政策进步指数报告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的44个县(市、区)出台了相应政策。其中,重庆、浙江、山东、天津、江苏5个省市出台了省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困境儿童福利津贴和儿童保护制度的建立。

在津贴标准上,浙江、江苏补贴水平最高。浙江2014年出台《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该省散居孤儿标准最高每月可达到980元/人。江苏省2014年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明确,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以上或全额发放,该省散居孤儿标准最高每月可达到842元/人。

从县(市、区)一级来看,困境儿童保障津贴每人每月在100元至1400元之间。其中,北京市房山区作为试点地区,困境儿童生活津贴每人每月达到1400元。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构建县、乡、村三级网络,强化家庭责任,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机制,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照料、心理疏导、监护干预指导等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安全无虞、生活无忧。

佟丽华认为,应当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通过社会人才的力量,解决儿童保护领域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儿童保护领域大力发展专业的社会组织,推动建立儿童保护领域的服务产业化,建立并完善包括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社会融入、家庭关系指导调适、行为矫治等各方面的专业社会服务体系。

作为中国儿童政策进步指数报告的主要参与者,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高玉荣认为,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针对困境儿童保障的4条具体意见“在我国儿童保护领域具有破冰意义,是制度设计的飞跃”。

特别是“对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与封顶线”,高玉荣认为,“这将给困境儿童的家庭带来福音”。

高玉荣表示,今后制定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将成为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缺失儿童、病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更多儿童将逐步纳入地方政策保障范围,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将迈出更大步伐。(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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