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业未来如何发展?国办发文定思路
国务院客户端 2016-05-18
优化规划布局
在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的地区以及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枢纽运输机场周边建设通用机场。
在自然灾害多发等地区以及大型城市等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满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反恐处突与公共管理等需要。
在航空制造等重点产业集聚区以及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服务于工农林等通用航空活动。
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要体育产业基地等地区建设通用机场,促进空中游览、航空体育、飞行培训等发展。
合理确定标准
综合考虑人口、土地、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完善审核程序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征得民航地区管理局、战区空军(空域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和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空军。
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执行现行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审批(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商有关方面研究建立通用机场升级转换为运输机场的机制。
统筹协调发展
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和重点城市群的综合型通用机场建设,保障通用航空运营服务,打造区域通用航空网络重要节点。
强化交通服务
发挥通用航空"小机型、小航线、小航程"的特点,适应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发展短途运输,提供多样化机型服务,实现常态化运输。
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
鼓励和加强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领域的应用,完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扩大通用航空农林作业面积。
鼓励航空消费
促进通用航空与旅游业结合,在适宜地区开展空中游览活动。
鼓励发展飞行培训,提高飞行驾驶执照持有比例。
积极发展个人使用、企业自用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鼓励开展航空体育与体验飞行。
支持通用航空俱乐部、通用航空爱好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发展,扩大通用航空爱好者和消费者群体。
科学规划空域
及时总结推广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实现真高3000米以下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无缝衔接,划设低空目视飞行航线,方便通用航空器快捷机动飞行。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空域分类标准,在国(边)境地带、空中禁区、全国重点防控目标区和重点防空目标等重要地区划设管制空域。
优化飞行服务
完善基础性航空情报资料体系,制定并发布目视飞行航空图,实时发布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动态、天气条件情况。
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飞行计划申请和审批(备案)程序,原则上通用航空用户仅向一个空管单位申请或报备飞行计划;涉及管制空域的飞行活动,须申请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管制许可,长期飞行计划只作一次性申请;仅涉及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的飞行计划,报备后即可实施。
提高审批效率
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计划申请,应在起飞前4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2小时批复;
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应在起飞前8小时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6小时批复;
跨飞行管制区的,应在起飞前1天15时前提出,审批单位需在起飞前1天18时前批复。
监视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2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飞行计划受理单位需在起飞前1小时向空管部门报备;
报告空域飞行计划,航空用户应在起飞前1小时向飞行计划受理单位报备。
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与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应随报随批。
提升制造水平
支持大型水陆两栖飞机、新能源飞机、轻型公务机、民用直升机、多用途固定翼飞机、专业级无人机以及配套发动机、机载系统等研制应用。
推广应用北斗导航、广播式自动监视等新技术,研发适用我国低空空域通信、导航、监视、气象与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的核心装备,开展重大适航审定实验室等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
优先在空域、土地等条件具备的地方,建设50个综合或专业示范区,促进通用航空业集聚发展。
培育和打造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航空制造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深化国际合作
积极对接和吸纳国际通用航空业优质资源,加强通用航空制造、运营管理、飞行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提升我国通用航空产品设计和制造水平。
加强适航管理
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生产制造行业标准,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
民航局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零部件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程序。
确保运行安全
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由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民航局牵头,按照"地面管控为主、空中处置为辅"的原则,分类分级、各司其责,实施通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简化进口航空器购置审批(备案)手续。
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标准,规范行业准入。
加强通用航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